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1-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进展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路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一审情况
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公司返还楚通路桥履约保证金3,900,819元及利息、支付楚通路桥剩余质保金2,845,360元及利息、支付楚通路桥工程款18,043,258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函、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4,856元。
(二)二审情况
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4,856元,均由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二审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2016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执行情况
2016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执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1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同日,公司账户3,199万元被划扣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涉及的内容为公司已完工工程项目,其中:诉讼涉及的履约保证金已计入其他应付款;诉讼涉及的工程款已暂估计入应付账款;诉讼涉及的利息已在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计提了616万元和116万元的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