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禹先生;

4、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15:00—2016年1月25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15:00—2016年1月25日15:00。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7、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1,110,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6,37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739,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39,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39,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10,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10,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的议案》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10,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了陈军律师、张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1月26日刊登的《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