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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开太慢被追尾负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6-01-20 
信息因在高速路低速行驶,被后车追尾认定次责。近日,增城法院宣判,被追尾小汽车驾驶方负担30%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受害方阿国(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亲属阿福沿济广高速公路在中心护栏以北第一车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塘出口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阿黎驾驶的低速(18公里/小时~29公时/小时)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追尾车辆副驾驶座位人员阿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原告同时起诉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过错比例承担。结合本案的责任认定,对阿国一方的损失,应由阿黎驾驶的小型轿车方负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5万余元,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

作者:何小敏庄薇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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