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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史上最严禁挖令”新建道路10年不能挖
2015-12-29 


解放路施工图(资料图)

齐鲁网济南12月28日讯(记者左新新)近日,济南市新出台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确了济南市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桥涵管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等内容。为方便市民了解与以往条例内容的不同,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对《条例》中的创新、亮点及部分章节、条款进行了解读。

统一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随着济南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道路挖掘量不断增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严重,特别是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挖掘频率高,重复挖掘,修复不及时不规范,造成马路拉链现象,影响广大市民的出行及生活,也影响城市形象。

据此,《条例》规定,济南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此项标准严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在全国各类城市中是目前控制时限最长的、也是唯一的。此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杜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随意性。

《条例》还对统筹安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同步实施管线建设以及挖掘、占用许可的申请材料、期限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城市道路保护、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等一一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做了处罚规定。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低影响开发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条例》要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内容。作为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之一,济南市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政策。

因此,《条例》增加了保护生态的相关内容。如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城市强渗漏带范围内的城区河道,禁止采取防渗措施。

《条例》新增内容强调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应当保护自然水文功能,减少不透水硬化地面,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条例》增加了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专章,规范了城市道路以外市政设施相关管理和市政设施建设的施工许可,强化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质量,明确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纳入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并拓展和细化了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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