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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故交强险“管不了”
2015-12-21 
起重机在工地吊卸钢筋,工人被起吊的钢筋挂住裤腿摔伤。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事故是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请。

四十多岁的彭老板系荆门城区人,名下有一辆汽车起重机,平时都在工地接活干。彭老板诉称,2013年7月6日下午5时许,他的起重机在掇刀一工地吊卸钢筋时,雇请的工人杜师傅被起吊的钢筋挂住裤腿摔倒在地,导致胸骨髓完全损伤、胸骨折、双肺受挫、双下肢全瘫。经鉴定,杜师傅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杜师傅出事后,彭老板先后赔了6万元,但杜师傅的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想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彭老板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拒绝赔付。

彭老板认为,汽车起重机属于特殊车辆,非道路行驶车辆,且其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未告知若车辆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或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情形。为此,彭师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因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彭师傅主张其赔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为:此次事故是否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未约定涉案起重机对交通事故以外的损失予以免责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老板主张的事故,不是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也不是发生在道路以外通行状态时,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事故对象,也不应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关于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未约定涉案起重机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损失予以免责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据实赔付。如符合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若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的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负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四种免赔情形均作加黑处理,足以引起彭老板的注意,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免责条款的先决条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朱琳通讯员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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