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丢票补全票”惹争议
2015-12-15
齐齐哈尔新闻网12月15日讯(梁曌子)日前,浙江大学一名女大学生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为此,这名女学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乘客实名制购买火车票,检票进站后发现车票遗失,此时是否应该掏钱全额补票?因为这起案件,这个旧问题成了新热点。
自从火车票实现实名制后,旅客因遗失车票被强制补票的案例层出不穷。
去年4月,一位旅客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正常检票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车票不见了,该旅客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火车站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该旅客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之后,该旅客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此事。因消保委陆续接到类似投诉,于是向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事件中,涉事旅客不满补票的原因在于,既然已经通过实名制购票,铁路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购票系统查询到信息;而铁路部门坚持补票的原因在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于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1997年,原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而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说明这份运输规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12306网站的公开信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被列为“法律规章”中,其法律效力应属于部门规章。这部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部门规章,曾在2010年有过一次修改。不过,在全面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后,这部规章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既然已经实现实名制购票乘车,原有的铁路规程就应该做适当修改,这才是与时俱进的人性化服务。”广大旅客希望,相关规程能够早日加以改进,这样才能更好地方便、服务旅客。(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本文来源:东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