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乘客丢票起诉索退款被驳回
2015-12-15
据新华社电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虽然出示手机订票信息,仍被要求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14日下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诉称,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列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示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原告认为,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原告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可复制、编辑、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对每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原告对此应当知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本案审判长潘伟说,手机短信只是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