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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出台
2015-12-09 
本报12月8日讯(记者胡丽娜)我省公务用车改革有了新进展。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省直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明确,将改变原有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按照相关标准,补贴标准分三个等级,其中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此次改革,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用车。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衔接。《方案》明确,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改革后,省直机关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人员编制100人以下的,核定1辆;100人(含)至200人的,核定2辆;200人(含)至300人的,核定3辆;300人(含)以上的,核定4辆。根据《方案》,公务用车补贴属改革性补贴,将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方案》实施以后,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

作者:胡丽娜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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