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快不快”太任性堵塞交通“罪过”大了
2015-12-03
本报12月2日讯(记者韩磊)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方便了车主,又缓解了交通拥堵,现已成为绝大多数车主的选择。然而,还是有“任性”的驾驶人拒绝按照快处规定处理事故。今天下午,市交警支队实名通报今年11月拒绝按照快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1月2日18时20分刘宁(驾驶证号:3723301974****4677)驾驶鲁AM156N号小型轿车,与宋霞(驾驶证号:2301831982****028X)驾驶鲁A333VC号小型轿车在天桥区无影山路汽车厂西路路口发生两车受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在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拒绝按照快处规定处理。
11月8日16时28分李际平(驾驶证号:3709111987****2056)驾驶鲁AA579X号小型面包车,与王淑英(驾驶证号:3701231976****2227)驾驶鲁A037RS号小型轿车在槐荫区经十路刘庄路口发生两车受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在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拒绝按照快处规定处理。
据了解,11月我市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共快处快赔轻微道路交通事故6194起,在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轻微事故中,快处率达到99%。民警介绍,双方当事人如拒绝按照快处规定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扣留双方车辆,并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一般程序处理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要求重新检验鉴定,除去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从现场调查后到处罚完毕的时间最长可达38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要求重新检验鉴定,则处理时限重新计算,将会更长。
对于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将依法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立案调查。侦破案件后,对逃逸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作者:韩磊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