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846人被列入“严重交通失信”名单
2015-11-30
今年2月1日以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要求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的交通失信信息进行整合,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日前,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发布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曝光交通失信典型案例,提醒交通违法者,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通讯员苏交轩现代快报记者王瑞
数据分析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截至11月26日,全省共有严重、较重文明交通失信人员11277人,其中严重失信846人,较重失信10431人(具体构成见上图)。
从数据可以看出:一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导致较重或严重失信的人员占比较大,共占较重、严重失信人员总数的35.3%;二在导致交通失信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假牌套牌、车辆长期逾期不检、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比较多发。
典型案例
车辆逾期未报废
无锡市民刘某有一辆号牌为苏B***7B的小型越野车,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8月,强制报废日期为2014年8月。经公安机关多次提醒后,仍未按规定报废;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刘某因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较重交通失信。
交警提醒:根据《信用办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名下车辆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是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构成较重失信。
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
1982年出生的淮安驾驶员韩某,2015年2月13日下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338省道苏州段路口变道,车身右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3月10日被交警部门查获。韩某因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而导致较重交通失信。
交警提醒:肇事逃逸的目的就是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交通失信行为。即使是轻微事故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也要被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处15天以下拘留。
C1驾照骑摩托车
85后的苏州驾驶人夏某,持有C1驾驶证。2015年9月22日晚上夏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苏州市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时,撞上了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姚某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准驾不符且驾驶无牌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夏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有责任而导致较重失信。
交警提醒:根据《信用办法》规定,一旦准驾不符发生事故并承担责任的,不管是什么程度的事故责任,都将构成较重交通失信。
释疑
构成较重以上失信驾驶人如何惩戒?
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较重、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不予聘用。
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