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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受贿案二审改判
2015-11-26 
原标题: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受贿案二审改判

本报南宁11月25日电记者马艳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检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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