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与服务质量挂钩
2015-11-25
截至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550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已建成通往云、贵、渝、陕、甘五省(市)的出川通道15个,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基本形成。“如何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如是说,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定位,进一步理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关系,并将积累创造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依法治路的目标。立足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多元化需求,创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规定了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与工程建设和服务质量挂钩等制度,《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
《条例》创造性提出了高速公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目的是为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符合现行中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导向。”相关负责人说,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为落脚点,并在质量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既能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众出行利益。目前,我们已经开展了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试行工作,效果初步显现,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得到提升,也得到社会公众好评。
经营者有缓堵保畅义务
为强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协作,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指挥调度,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条例》中初步确立了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强化出行信息发布,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开展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收费站拥堵问题,《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迁建或改造收费站的缓堵保畅义务。”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此外,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确定了清障救援服务组织者、实施原则及规范收费等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司乘人员利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本报记者王伶雅
作者:王伶雅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