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三种情形
2015-11-25
原标题:四川出台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三种情形
四川出台《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三种情形
中新网成都11月24日电(记者徐杨祎)24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允许私家车占用、使用应急车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外的;二为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安全的;三为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除此之外,社会车辆严禁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条例》还对四川省部分高速公路交通高峰时期收费站拥堵严重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即: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当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的增加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足的,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近年来,四川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规模不断扩大,截止目前,该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550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已建成通往云、贵、渝、陕、甘等五省(市)的出川通道15个,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基本形成。
据了解,一些高速公路关于清障救援的投诉接连不断,常有“天价拖车”现象发生,引起社会不良反响。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确定了清障救援服务组织者、实施原则及规范收费等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司乘人员利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条例》还对高速公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管控力度、服务器服务内容及水平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