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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铁路法别忘了“晚点赔偿”
2015-11-23 
法制晚报——多说一句

据《华夏时报》报道,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新增条款大多围绕着高铁来进行。”一位参与研究的业内人士称。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铁路法》修订草案或将在年内出台。

目前我国高铁运营里程已超过1.7万公里。现行《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虽然2009年8月27日进行过修订,但对高铁只字未提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

修订《铁路法》势在必行,而需要增补的绝不仅仅是高铁这一部分内容。比如,对列车晚点的赔偿,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据报道,11月19日G7003次动车本应8:00从南京站发车,但在乘客上完车车门关闭后,列车迟迟没启动。有乘客询问何时发车,列车长均以“不知道”作答。其间有乘客要求改签其他车次,但列车长始终不允。直到9:30,列车才启动。

高铁旅客跟高铁运营方在购票时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因为铁路部门的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旅客应该得到相应赔偿。

在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目前已有火车晚点赔偿标准。英国政府也计划试行火车“晚点赔偿”制度。在我国,2010年中航协曾下发规定,对于飞机延误制订了相应的赔偿制度。

这一次《铁路法》的修订,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考虑到“晚点赔偿”内容,用法律来保障乘客的权益,并对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予以明确约束。郭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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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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