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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可向公路管理部门索赔
2015-09-2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很多司机都遇到过路面上有些散落物的情形。有的能及时避开,但有一些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反应,造成了车辆破损或是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车主是自认倒霉,还是向散落物体的主人索取赔偿,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去年5月27日,杨某驾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大连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314公里+700米处时,车辆左前轮撞到路面上一块铁质散落物,造成车辆左前部损坏,拖车费及维修费共计24582元。杨某认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平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70%部分,即拖车费350元,车辆维修费16,857.40元。该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对于法院的判决,和平区法院法官王金利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本案被告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享有依法收取过往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同时,还应积极、勤勉地履行高速公路巡查维护及清障义务。同时,肇事司机杨某对路面上出现的障碍物也没做到及时发现并采取避让措施,在本次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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