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行驶撞上不明物高速局被判负责
2015-09-23
因为一块散落在高速公路上的“异物”,导致行驶中的机动车受损。车主以高速公路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到法院要求索赔。9月21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院部门获悉,高速局被判负有责任。
2014年5月27日下午,杨某驾驶原告邱某所有的机动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大连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314公里+700米处时,该车辆左前轮撞到路面上一块铁质散落物,造成车辆左前部损坏的后果。大连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铁质散落物”系不明大货车车厢栏板立柱。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经维修厂拖车并修理,原告花费拖车费500元及维修费共计24,082元。现原告将省高速公路局作为被告,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造成车辆损坏,系侵害其财产权益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高速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高速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铁质散落物”系不明大货车车厢篮栏板立柱,应由原告查找该货车车主,并向其主张赔偿损失。
第二种观点:高速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高速局对高速公路负有监管职责,本案中,其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铁质散落物),应认定系未尽到足够的管理及维护责任,故应对车主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高速局赔偿车主损失的70%部分,即拖车费350元,车辆维修费16,857.40元。该判决宣判后,高速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