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收费站现连续多次拥堵或可迁建改造
2015-09-22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2日讯(记者陈淋)
9月22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在上午的大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就《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进行报告。据悉,三审稿件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基层执勤营房建设、高速公路经营服务、高速公路指挥调度和信息发布,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方面进行内容调整和完善。
新、改建高速公路设计方案批准30日内
建筑控制区不得新建、扩建建筑或构筑物
《条例(草案)》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明确,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精英群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为提升服务,《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同时,《条例(草案)》也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负责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为更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同一收费站连续多次拥堵且不能解决时或将迁建、改造
在高速公路经营和服务上,《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同一收费站连续多次出现拥堵,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而值得驾驶员注意的是,若车辆无通行卡,持条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只要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出现,将按车辆出站点距联网内最远入站点的最短路径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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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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