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轨道交通条例实施无票乘车将影响个人信用
2015-09-21
早报讯我市地铁3号线北段年底即将通车试运营,目前进入试运行阶段,近期运营安全成了市民关注的话题。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五四广场联合举办了“六项治理义务奉献日暨《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对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的《条例》进行进一步的宣传。青岛地铁集团还依照《条例》规定整理出了市民关心的50个热点问题,并一一解读。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建设和运营均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护尤为重要。《条例》划定了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并明确了详细具体的范围;其次,对于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规定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在批准前均需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次,规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和作业结束后出现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分别采取立即停工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影响评估等措施并进行整改。《条例》还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目前,各地在地铁管理过程中,为保证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都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地铁企业一定的行政执法权,我市的《条例》也借鉴了这一做法,授予了地铁集团公司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地铁集团公司特定人员在按照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可以在车站和车厢范围内进行执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记者吴帅)
轨道交通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
(五)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
(六)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七)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八)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十)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热点问题摘录
问:乘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轨道交通运营信息?
答:按照《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换乘指示和投诉电话,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同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并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
问:轨道交通首末班车行车时刻确定和调整是否需要批准?
答:按照《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问:列车延误多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答:按照《条例》规定,列车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问:轨道交通票价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规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问: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普通民众是否有权利参与?
答:按照《条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问:乘客乘车超程的,如何计算票价?
答:按照《条例》规定,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
问:乘客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问: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问:对于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问: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以及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么?
答:按照《条例》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办理退票手续吗?
答:按照《条例》规定,出现上述情况,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