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昌大桥爆炸案将择期宣判
2015-09-17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赵强
9月15日至16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等8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出庭受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于16日下午4时30分结束。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8名被告人
被控犯三项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振生、唐进虎、郭转玲、唐雪琴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庭审中,公诉人还对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通过多媒体形式分别展示证据,并对义昌大桥坍塌过程进行三维动画模拟;法庭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通知检验人、鉴定人出庭,对有关“土地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分别进行了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辩护人亦出示了其调取的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辩论终结后,8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