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子涪城交通肇事逃逸交巡警7小时破案
2015-09-17
本报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但不积极主动救助伤者,还驾车逃离。交巡警在案发7个小时就找到肇事车辆,肇事者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滨江路上有车肇事逃逸
“有车辆交通肇事后逃跑了……”9月8日凌晨2时56分,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滨江路与乌江路路口交汇段,有肇事车辆撞伤人后逃离了现常
性质恶劣,影响巨大。接警后,事故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通知120赶赴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随后,事故大队向支队领导报告了案情,支队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要求立即组织民警,采取措施,全力侦破此案,并做好维稳善后等工作。
当日凌晨3时48分,受害人黎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交巡警兵分三组侦查
时间就是破案的关键,谨防肇事者逃离涪陵,事故大队全体民警兵分三组开展排查走访和证据提取工作,即一组通过查看案发路段电子卡口及民用监控设施,调取与案件发生时间相关的视频资料;二组沿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对沿线修理厂、停车场进行摸排查找相似车辆;三组通过现场散落物,深入汽车销售点进行车辆比对。同时,交通事故调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
通过视频查看,民警发现,肇事车系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无法看清车牌号码,但肇事车车型和颜色的确定给侦破带来了一丝希望。
7小时侦破案件
“发现了疑似肇事车辆。”当日上午9时40分,第二小组传来报告,在国道319线涪陵段一挖掘机门市部前发现车牌号码为渝GAT855的疑似肇事车辆,已对该车进行了控制。接到报告后,第三组民警立即将散落在事发现场的物品带往到现场,与疑似车辆进行比对。
经过仔细比对,民警确定疑似车就是事故逃逸车。肇事驾驶员男子蔡某也迫于法律压力,前往事故大队投案自首。至此,距离案发时间刚好7个小时。
经审讯,蔡某系福建省泉州市人,取得驾驶证5年多。据蔡某交代,事发时,他驾车沿滨江路往乌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滨江路与乌江路路口交汇段时,与推着手推车相向而来靠左行走的受害人黎某正面相撞。事发后,蔡某由于内心惧怕,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并把车辆藏匿。但由于迫于法律的威慑,最终投案自首。
目前,警方已对蔡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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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讯交通肇事逃逸属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后,肇事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9月14日,记者采访了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王伟。
据王伟介绍,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必要情况还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