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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接送车整治再起争议:免费非无偿风险勿小觑
2015-09-09 
在许多城市的大型超市、购物广场等商区,活跃着一种“免费接送车”,受到不少群众的欢迎。然而,在多地运输市场整治中,这些“免费接送车”成为整治的对象,并引发不少争议。“免费接送车”的性质到底该如何界定?其安全应该如何监管?部分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甚至也产生了迷惑。对此,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

“免费”之名运营之实

今年3月,河南省开封市运管局对市内一批“免费接送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终止其运营。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些“免费接送车”的“东家”——大商超市、小宋城餐饮店等纷纷向开封市政府、开封市运管局等单位上书申诉,要求重新开通“免费接送车”。

这些商家的申诉理由很简单:“免费接送车”方便市民,且不收取费用,不应归于“非法营运”。事实是否的确如此?

从表面上看,这些“免费接送车”的确和“免费”二字息息相关。据了解,开封市有“免费接送车”24辆,大多是早晨从超市出发,分别到各生活小区和人员集中路段,免费接前去超市购物的市民,餐饮店的“免费接送车”则在中午和晚上送出就餐完毕的顾客。这些车辆没有固定的发车时间,来时沿途设有若干个停靠点,全程不收取费用。

然而,名义上的“免费”,是否意味着不属于营运车辆呢?开封市运管局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通过对这些“免费接送车”进行调查取证,开封市运管局了解到:从商家门口出发时,乘客须凭超市购物小票或就餐收费凭证才能乘坐,也就是说这些“免费接送车”的乘坐条件是商家与乘客之间发生了经济来往。

根据原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开封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免费,是无偿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对所有人义务服务的行为,而这些“免费接送车”虽然没有现场直接收取乘客的现金作为车费,但其间接运输成本计入了经营成本,其实是变相的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因此,运输管理部门对这些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免费接送车”以“非法营运”处置合乎法规规定。

与此类似,福建省沙县一位经营业户向沙县运输管理部门咨询公司“免费送货车”是否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问题,得到的复函解释为:公司车辆为客户送货上门,其目的是为了产品的销售,而销售的目的即是为了营利,虽然没有单独结算运费,但可认定为运费已包含在所销售的产品中,其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安全责任需明确

“合规”之外,还需“合理”,才能让社会公众对运政执法行为深刻认同,消除部分运政执法人员心头的模糊认识。事实上,“免费接送车”以“免费”为由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其潜藏的安全隐患正是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监管的根本原因。

2013年5月,上海市民刘先生乘坐“免费接送车”前往超市途中,因车辆追尾跌倒受伤。事后超市极力推脱责任,称刘先生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不能作为消费者提起诉讼。经过漫长拉锯,最终由法院判令超市赔偿21.8万余元。

另据统计,乘客乘坐“免费接送车”时因拉环断裂、停车不稳等原因导致受伤的纠纷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许多乘客并没有得到妥善赔偿。

在这些“免费接送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中,乘客之所以往往难以顺利追责,就是因为“免费接送车”的“身份”并不明确。出事前得不到监管,出事后自然失去了约束。因此,对于运输管理部门来说,整治这些实质上非法营运的“免费接送车”是对公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也有人认为,“免费接送车”的初衷是好的,能够服务公众,只要安全管理得当就可以了。对此,开封市运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从另一个角度指出了监管的必要性。

据介绍,目前开封市公交基本实现了城区内全覆盖,以大润发超市为例,仅路过大润发超市的就有10条公交线路,日发班车2150次,能够满足前往超市购物群众的出行。开封市“免费接送车”的营运路线与城市公交相重叠,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对“免费接送车”的清理整治,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常的公交运营秩序。

源头管好“营转非”

源头监管是治理运输市场的重要手段,对非法营运的“免费接送车”同样如此。在多地“免费接送车”中,除了部分车辆由商家自行购置外,一个重要车辆来源是“营转非”客运车辆。

“营转非”是指车辆因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相关的规定,由营运状态转变为非营运状态。因不少“营转非”车辆因没有达到报废年限,车主为利益驱动,将车辆租售给商家作为“免费接送车”。

“营转非”客车大多安全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也给监管带来困难。目前,城市交管部门往往只能依靠路面巡查或排摸,只有现场抓住其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才能移交运管部门,并不能从根本上监管“营转非”大客车。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查处“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交通管理机构应与运输企业建立退出营运客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相关车辆信息,同时还应与旅游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及时消除“营转非”车辆的安全隐患。

开封运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还建议,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也应将“免费接送车”的去留、运营模式、管理归属等问题作为专门课题来研究,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解释,以便基层运管部门在查处这些“免费接送车”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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