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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抄告单位于法无据
2015-09-08 
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9月7日《成都商报》)

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当然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尽管闯红灯抄告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做法本身是否合法一直以来颇受争议。在支持者看来,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门抄告的目的,就是便于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而不是处罚措施”。但这种说法并不能站住脚。

诚然,单位负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广义上的,是针对全体人员,而非对交通违法人员进行单独教育。抄告单位虽然名义上不是处罚,但实际上这种将个人不光彩的一面广而告之,让当事人在单位里感到难堪,无异于变相处罚。

再者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显然,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并不在法定的处罚手段之列。对于行政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抄告单位于法无据,有悖依法行政。

从罚站岗、戴“绿帽”到抓拍曝光、抄告单位,近来一些地方在治理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方面新招频出,“交通违法成本较低”成为普遍理由。事实上,中国式过马路并非零成本。根据规定,行人闯红灯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与其寻求旁门左道,不如老老实实把现有的执法手段用足用好。如果把抄告单位的警力资源用到现场执法上,让“闯红灯必受罚”成为一道铁律,内化为每个市民的内心准则,还会有人拿交通规则当儿戏吗?

张枫逸(河南公务员)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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