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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5-09-06 
青交法〔2015〕242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相关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国务院近期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等文件,取消和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省政府104号令和109号令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对照取消的事项抓好落实,一律予以取消,不再审批,并予以公开。

二、做好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下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国务院下放至省级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相关单位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要与交通运输部及省厅加强沟通衔接,做好承接落实,并确保各审批事项监管不缺位。国务院下放至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事项,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按层级类别做好承接落实。

1.国发〔2013〕44号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事项,具体由厅运输处做好承接、业务审查和培训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省厅权力清单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国发〔2014〕5号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及国发〔2015〕11号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具体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做好承接、业务审查和培训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省厅权力清单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国发〔2014〕27号下放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国发〔2014〕50号下放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具体由厅建设管理处做好承接、业务审查和培训等工作,制定审批流程,并及时调整纳入省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4.国发〔2014〕50号下放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及国发〔2015〕11号下放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事项,具体由省地方海事局(省水运局)做好承接、业务审查等工作,制定审批流程。并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完善办事指南,及时开展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三、做好国务院及省政府109号令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3),涉及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单位,要主动与工商部门对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逐项落实,按照要求办理审批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先照后证”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国务院及省政府109号令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目录详见附件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厅属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抓好落实,一律予以取消,不再进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并予以公开。

五、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抓好落实,一律予以取消,并不再进行申报。

六、省政府104令下放的7项路政许可事项,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督,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督真空。

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厅属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令等文件,全面梳理各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完善审批流程(含网上审批流程),修订公开资料,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同步研究和加强配套监管措施,出台指导意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注重向行政相对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全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能力。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2.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3.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4.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494号)

取消

国发〔2013〕44号



2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取消(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国发〔2014〕27号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取消

国发〔2014〕27号



3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取消

国发〔2014〕50号



附件2

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外商投资道路运

输业立项审批

交通运输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3〕44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4〕5号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

认定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4〕5号



2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4〕27号



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4〕50号



4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发〔2014〕50号



5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国发〔2014〕50号



6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7

铁轮、履带等机具及超限车辆上公路行驶(辖区内行驶的)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50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3)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8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3)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9

公路行道树砍伐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3)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10

公路增设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3.7)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1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主席令第19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3)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12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

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1条(2004.9.25)

公路管理机构

省政府104号令



附件3

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27号



2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27号



3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27号、省政府109号令



4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27号



5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号



6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7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8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10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州(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4:第10项(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省政府109号令



11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4:第11项(国发〔201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25条(国务院第406号令公布2012.11.9修订)

改为后置审批

省政府109号令



1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4:第12项(国发〔201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25条(国务院第406号令公布2012.11.9修订)

改为后置审批

省政府109号令



附件4

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取消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3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

取消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109号令



附件5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备注



1

创建“文明样板航道”

交通运输部

取消

国发〔2014〕50号



2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交通运输部

取消

国发〔2014〕50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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