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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弃船时船长最后离船
2015-09-02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昨天开始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船长要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要安全、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航行;也不得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更不能疲劳驾驶或者疲劳作业。船长在船舶遇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自救;决定弃船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船长要最后离船。

(原标题:《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弃船时船长最后离船)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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