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明日实施成都市民可举报不靠谱“地铁房”
2015-09-01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31日讯(记者李丹)
“双地铁房”、“学区房”等炫目的卖房广告,10岁不到的童星广告,大牌明星代言的药品广告等,相信不少市民都不会陌生。不过,从明日起,这一切都将得到改变。新《广告法》的施行,对涉及到广告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新法有哪些亮点,又哪些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归纳整理了新《广告法》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亮点内容。
市民可举报不靠谱“地铁房”被举报的虚假广告都将受惩罚
新《广告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也就是说,不靠谱的“地铁房”、“学区房”都将受到严格管控和监督。市民可以及时进行举报投诉。而新法第28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对于虚假广告,新法规定更为严格,对于一切虚假广告都将严惩不贷。
不得在中小学开展广告活动不满10岁未成年不能代言广告
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第49条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有严格限制。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虚假广告造成损失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旧法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新法对广告代言人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互联网广告规定弹窗广告须可一键关闭
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增加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旧法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法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比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等。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今后还将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代言药品保健品须标注“不能替代药物”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针对药品广告也有严格的规定。新法要求,任何人不得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而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新法明确,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新法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不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最低按3倍广告费处罚
据悉,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比如过去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新法明确规定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同时还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新法加大处罚力度,就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接到投诉举报将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举报的虚假广告将一律处罚
此外,新《广告法》明确和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比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如果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做到“三个一律”来加强监管。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和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一律依法查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经工商部门查处的,一律抄告新闻广电部门。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向社会曝光。
作者:李丹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