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什至伊尔克什坦、麦盖提至喀什、阿克苏至喀什、三岔口至莎车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2015-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喀什至伊尔克什坦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新政函〔2013〕262号)、《关于同意麦盖提至喀什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新政函〔2013〕263号)、《关于同意阿克苏至喀什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新政函〔2013〕264号)和《关于同意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新政函〔2013〕265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喀什至伊尔克什坦、麦盖提至喀什、阿克苏至喀什、三岔口至莎车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交综〔2015〕123号)有关要求,现将喀什至伊尔克什坦、麦盖提至喀什、阿克苏至喀什、三岔口至莎车公路采用封闭式收费制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喀什至伊尔克什坦段公路高速路段设置上阿图什1处主线收费站,阿克玛热1处匝道收费站。麦盖提至喀什段高速公路设置麦盖提、喀什等2处主线收费站,牌楼、塔吉克、四十二团、岳普湖、江巴孜、夏普吐勒、阿克喀什等7处匝道收费站。阿克苏至喀什段高速公路设置沙井子、库曲湾等2处主线收费站,沙井子、启浪、阿洽一间房、三岔口、三道班、伽师总尝西克尔、大山口、格达良、阿图什东、阿图什西、阿扎克、塔库提、乌恰等15处匝道收费站。三岔口至莎车段高速公路设置莎车1处主线站,巴楚、阿克萨克马热勒、色力布亚、阿瓦提、艾里西湖、莎车北、莎车西等7处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交车辆通行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的其他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一)车型分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
1、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2、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货车第4类车型执行。
3、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第2类车型执行。
4、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确定车型。
5、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十座以下按一吨计)后,依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确定车型。
6、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确定车型。
(二)收费标准
1.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喀什至伊尔克什坦、麦盖提至喀什、阿克苏至喀什、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10〕278号)中,南疆四地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照0.30元/小车·千米标准执行。分车型收费系数:第1类车1.0、第2类车1.5、第3类车2.0、第4类车3.6、第5类车4.2。
2.计重收费标准
载货汽车(含特种车辆和客货两用车)实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6元/吨·公里。收费标准的具体测算方式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2013〕211号)批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执行。如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所有载货汽车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对车货总重测量值有异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三)计费方法
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对应收费额的尾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按1元取整,应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四、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收取喀什至伊尔克什坦、麦盖提至喀什、阿克苏至喀什、三岔口至莎车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运营养护支出。
五、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2015年8月31日
本文来源:新疆天山网-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