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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实施将严控城市道路开挖
2015-08-31 
河北新闻网8月28日讯(记者孔思远)8月28日上午,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发布会透露,《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河北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介绍,《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共9章59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线建设、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网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提出了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具体措施。

明确管理职责住建厅负责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条例》明确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先规划后建设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条例》第十二条强调了规划审批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五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

城市道路随意开挖不仅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科学、完备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档案管理机制不仅可以为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管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任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和管线档案的移交、补充、修改制度,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逐步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城市地下管网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等7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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