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机场要求返还50元机场建设费民航局回应
2015-08-31
北京律师林峰在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时,机票中包含的50元民航发展基金引起他的注意。他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于是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昨天上午,此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
律师起诉首都机场不当得利
林峰告诉记者,今年7月17日,他因急事出差,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时,他发现机票中包含了50元民航发展基金,他当时问工作人员是什么单位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工作人员说民航有规定,由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代收,统一上缴,民航局再返给首都机场一部分。“平时我也经常出差,但大都是别人帮着订票,因此一直没注意到这个问题,直到那天自己买票时才意识到这个问题。”
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交易应公平、合理,其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他将首都机场告到顺义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首都机场
销售公司代收与机场无关
昨天上午9点,该案在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林峰出庭,被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都机场与收取的这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航空公司替机场代收。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根据规定,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机构,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属于告错了对象。
但林峰认为,他在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报里发现,首都机场收到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毫无关系。民航发展基金返还给首都机场是客观事实,这能够在每年财务报表中体现,返还主体林峰认为是民航局,“但为何返还给首都机常”
对此,首都机场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民航发展基金和财政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50元民航发展基金,要上缴国库,至于国库如何分配这笔钱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民航局
规定非我局制定
在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林峰还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书面回复。
林峰称,这份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林峰告诉记者,下一步他将向国家财政部申请公开民航发展基金收费依据,“50元钱虽然只是个小数目,但这件事总要弄明白。”
专家
发展基金可补贴亏损航线
根据规定,民航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认为,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在现阶段一些飞往大城市的航线赚钱,但一些航空公司飞落后地区的支线机场的航线却可能亏损,这就需要民航发展基金的支持。另外,从民航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支持通航的发展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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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2年起开征机场建设费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我国从1992年起开征机场建设费。在最初,机场建设费是筹集机场建设经费而设立的,机场的修建在早期有民航系统和地方两种渠道,为了保证地方的投资回报,这一制度就一直保留下来。
原来买机票的时候要另外买一张机场建设费,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2004年实行新的机场建设费征收办法,由过去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其中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
2012年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原来对旅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并将这两者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其中,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