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规将引发汽修行业模式巨变!
2015-08-28
【车有问题,问会养车,值得信任的爱车医生】
导读:
自2014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十部委下发《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指导文件》文件近一年后,其间经过各种传闻、各种利益博弈从未间断,据悉将于9月正式发布,这是一针强心剂,却也姗姗来迟。
今日交通运输部首先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作为试探性的先头部队,意味深远,可谓真是剑指4S店。
以下为本次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以下附会养车观点):
1、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会养车观点:车主选择去哪里修车本来就是车主自己的权利,除了厂家因为汽车缺陷进行召回、汽车三包质量外。4S店不能再说“如果不在4S店保养,出了质量问题我们不会负责”的话。其实,一般出问题后都要投诉到厂家;厂家出于维护良好品牌形象的目的,都会强制要求4S店处理的。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会养车观点:遵纪守法是行业的第一准则!
3、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会养车观点:厂家再也不能以技术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维修技术。同时,工时费的标准化避免了4S店的漫天要价。也许,定价的高低都会触及不同人的利益,时代的发展终究是要顺应市场的。
4、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会养车观点:钱要花在该花的地方,需要有清晰详细的条目和定价(明码标价)。绝不是什么打包价、大礼包的形式,让顾客的钱都不知道花在哪了。
5、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会养车观点:无论4S店还是路边汽修厂,要做到配件可溯源制,能知道配件确切的渠道来源,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谁说4S店的一定是原厂件,路边店的就一定是拆车件呢?
6、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会养车观点:新政出来好像有一股剑指4S店的感觉,其实不然。4S店可以透明公开的采购那些非“原厂件”了,价格肯定便宜不少,而质量也不会有明显的区别,关键看4S店诚信经营的良心了。同时那些代工的配件厂,一直不敢做声或提心吊胆的日子也一去不复返了,以后可以敞开了吆喝了。最后恭喜社会维修厂,能理直气壮的给客户推荐品牌件了。
7、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会养车观点:车辆信息电子化后,大数据的作用将是立竿见影的。车辆的保养记录都可追可查,不会出现任何的信息断流,这无疑将有助于技师在维修车辆时进行全面判断。车况信息的透明,无疑将推动二手车市场的良心循环。当然,这要取决于“全国维修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如果时间过长,用户体验又达不到,那必将是得不偿失的。
8、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以下不逐一列举了)
会养车观点:法律法规的设定不能轻易的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重要的是解读相关规定,顺应规定,顺应市场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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