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26条高速公路调价始末
2015-08-25 
背景1988年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建成通车,经过20多年发展,如今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跃居世界第一。“借钱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使我国快速将高速公路总规模做大。但与此同时,也积累下债务高企、亏损加剧等诸多问题。

话题近日,我省对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收费标准调整的原因、依据,以及调价经过哪些程序?这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

高速公路发展面临困境

近年来,在“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集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推动下,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我省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加之高速公路造价高、流量孝收费标准偏低、经营成本高,导致企业亏损严重、融资困难重重,公路持续发展遭遇瓶颈。

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形势来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仍然是我省公路交通建设的主要形式。数据显示,“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前4年,我省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分别为4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目前在建的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达1.2亿元,拟建的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将在1.5亿元左右,年均增长约8%。由于建设成本不断攀升,投资总量持续增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面临着很大的资金困难。

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增加的同时,运营成本也持续攀升。“以此次调费的26条高速公路涉及到的6个公司为例,2014年收入66亿元,但是管养等支出费用达到94亿元,收支倒挂约28亿元。再看全省,高速公路年收费104亿元左右,支出却达到147亿多元。这样的亏损水平,不利于高速公路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高速公路投资环境的建设。”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经营性高速公路客车基本费率平均为0.53元/车·公里,货车基本费率为0.07至0.10元/吨·公里。此次,26条高速公路调整后的平均综合费率为客车0.566元/车·公里、货车0.097元/吨·公里,收费标准仍处于全国中等偏下水平。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在全国排名靠后,当前,我省正在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当上调收费标准也是适应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的需要。他表示,伴随着此次收费标准的调整,我省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调价程序严格依法依规

此次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走过了哪些程序?调整依据是什么?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车辆通行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013年以来,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安晋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路红石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高海公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对上述6个经营主体经营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测算。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根据《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车辆通行费必须进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先后开展了成本监审、发布听证会1号公告、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发布听证会2号公告、送达听证会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听证报告和调整实施方案、公告定价决定及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工作。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收费标准调整的原因和依据是:根据近3年6个经营主体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车辆通行费收入偏离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成本,6个经营主体经营亏损严重、还本付息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入信心不足,融资十分困难,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截至2014年末,6个经营主体累计债务余额1375.09亿元。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制定调费方案的思路: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的原则,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一是缓解经营主体经营亏损,改善经营状况;二是使经营主体在经营期内实现还本付息,获得合理回报;三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物流成本的影响。按照这一思路,经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高速公路建设成本、贷款额、车流量、经营成本,并参考近3年成本监审结果和听证会21名听证代表中13名赞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通过认真测算提出了调费方案。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