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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因交通事故身亡遗腹子可否获赔?
2015-08-22 
据《青年报》报道,高速公路上一场车祸夺走了沈某的生命,是时,妻子正怀有他第二个孩子。沈某去世后,遗腹子的生活费该由谁来负担?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7月某日深夜,沈某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的亲属因就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洋洋(事故发生时沈某尚未出生的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原告方认为,洋洋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确实是受害人的亲生子女。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则其将负有扶养洋洋的义务,因此肇事方应当承担洋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方则认为,公民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洋洋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现行法律未规定遗腹子可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故对该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家属11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家属50万元,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家属77万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卢燕张轶张晓莉

本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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