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长期收费规定或年内实施统借统还模式恐难改变
2015-08-21
8月20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正式结束征求意见。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收费期限,专家预测,今年年内可能就会实施。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修订主要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现行的《条例》中规定,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在《修订稿》中,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确定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并且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还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如此一来意味着,高速公路收费将无限延期了。此前公众多有质疑,长期收费是否合理,担心高速公路会变成“永久提款机”。
官方对此解释为合理。在7月21日的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也称,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去年,《预算法》修订生效后,地方当局除了刊行债券,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举债。因此,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为此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然而《公路法》第59条对当局收费公路的界定,仅限于当局使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不包括通过刊行当局债券修建的公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就指出,收费公路想把地方当局刊行债券作为前提的,需要先修改《公路法》。
同样,《公路法》第60条还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刻日,按照收费了偿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确定。熊伟认为,这里所谓的贷款,应该是指建设特定收费公路的贷款,而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内所有收费公路建设的贷款。到期之前,如果贷款已经还清,则不能继续收费。到期之后,即便贷款没有还清,也不能再收费。
《新京报》一篇评论也认为,如果未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统借统还”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明显换汤不换药,今后,“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中不应该再出现“统还”字样,应该是,每条公路还完债务后应立即停止收费,而不是替其他公路还债。
对此,不同专家有不同看法。《人民日报》援引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的观点认为,《公路法》规定,收费期限按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确定,“贷款肯定要还完”;43号文也提出,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这里的‘统筹安排’为统借统还提供了依据。”
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到2030年,我国将建成约13.6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此前就曾撰文呼吁不能再继续高速公路建设大跃进。他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一个规划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一直把高速公路当作政绩。
此外,赵坚还称,对于“统借统还”是否与《公路法》有违背,“《公路法》说得不是很清楚,也不是能说完全违背,现在政府债务规模这么大,所以不统借统还由谁来还?没有其他选择。”他表示,关键是谁来担负这个债务,这个没有解决的话,那就只能按照这个办法。
根据交通部公布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比2013年的661亿元扩大910.1亿元。自2011年至今,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
“《公路法》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变化了,咱们国家的情况都是先做再改。”赵坚说,导致收费公路负债高的原因之一是融资的模式上,现在只有建高速公路才能够借到款,因为你贷款的话,才可以收费,所以银行可以贷款;但是现在要是二三级公路的话,不许收费银行就不会贷款,收费还贷规则就决定了新建的太多都是高速公路。
赵坚还称,今年年内修订版的《条例》就会实施。他说:“我觉得过去的大部分都是统借统还这种方式,至于以后是不是采取这种方式,这个可以讨论,但是债务规模这么大的话,如果以后不统借统还,公路可能没法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