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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取保又酿车祸
2015-08-17 
        本报讯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取保候审期间,又驾驶机动车致人当场死亡,并有逃逸行为。然而,法院一审却判这名肇事者缓刑。8月13日,记者从六安获悉,该案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二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吴庆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9月13日13时许,吴庆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老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霍邱县姚李镇圆盘东20米处,撞上相对方向被害人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庆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吴庆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吴庆补偿被害方损失17.4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同年12月28日5时许,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吴庆,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六安市X010道路撞上侯某驾驶的摩托车,致车上乘客张某当场死亡,吴庆驾车逃离现常经认定,吴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30日,吴庆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吴庆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吴庆赔偿被害方现金11万元,并将其重型自卸货车转让给被害方作为赔偿,亦得到被害方谅解。

        今年4月23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对其社区矫正的评估情况,可对其适应缓刑。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裕安区检察院提请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吴庆两次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有逃逸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无悔罪表现,仍有社会危害倾向,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六安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8月7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庆有期徒刑二年。(黄亮记者袁中锋)

        作者:黄亮袁中锋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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