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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新政受经营企业欢迎运输企业担忧(二)
2015-08-17 
参与了当地《条例》修订座谈会的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公路交通专业律师范金国表示,受邀参会的湖北省各界人士基本上都支持《条例》的修改,但与会的物流企业提出希望能够为本行业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物流沙龙联合创始人、oTMS副总裁潘永刚表示,物流企业的运输成本包括道路通行费、燃油费、人力成本以及车辆耗损费等,其中道路通行费占比大约在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是企业运营成本中很大的一块,按照《条例》的修订稿,高速公路将会长期收费,根据“用路者付费”原则,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肯定会增高。成本增加后企业可能要涨价,但现在物流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上处于弱势,一旦价格转嫁不出去,只能是降低自己的利润甚至亏损经营。

“两年前交通部还表示对于到期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并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落实,这令行业内欢呼雀跃,但现在又要放开收费年限限制,政策的反复令大家很失望,我们没有一个强大的力量参与到政策制定的博弈中,也觉得非常无奈。”潘永刚表示。

如何寻找最大公约数

在徐剑锋看来,公路投资企业和公路使用者从各自角度思考问题,出现不同的观点很正常。现在既然高速公路亏损比较严重,就要想办法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审计和信息公开消除隐形成本。

据了解,《条例》修订意见征集将在8月20日结束。交通部表示,将充分考虑、注重吸收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寻求建设运营与道路运输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推进我国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王丽梅建议,增加政府高速公路投入,探索拓展广告、土地开发等建设养护资金回收渠道,加快高速公路从还贷期向养护期转变的进程。“我们的期望是,减少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为公路使用企业减轻经营成本压力。”

浙江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副处长王昕表示,需要对新旧高速公路区别对待,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期限适当延长,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为防范地方债务的风险,应当规定还贷期限。适当延长年限,一方面可以控制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稿规定,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据媒体测算,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延长10年,将会带来将近4万亿元人民币的收入。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已经不再规定收费年限,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虽然设定了30年的上限,但在上述规定中,又为延长收费打开了口子,什么叫作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条例》修订稿并没有具体的量化,一旦这个口子打开,各地就可能想尽一切办法延长收费年限。”范金国认为,收费年限一定要封顶,不能有这样模糊的规定,否则容易出现离谱的收费情况。

范金国表示,根据当前国情,政府无力承担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经费,才有了“用路者付费”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但如果有些地方政府财力非常雄厚,也可以由政府财政来支付高速公路养护费用,《条例》可以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还债期满的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

(原标题:收费公路新政受经营企业欢迎运输企业担忧)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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