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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街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
2015-08-13 
□记者赵遐实习生刘耀

本报讯近日,昆区法院公开宣判了钢铁大街重大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田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董某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九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公园北门处,从左侧超越前方车辆时,因操作不当与人行横道线中心隔离柱及站立在隔离柱中间的被害人王某、董某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被被告人田某驾驶的轿车撞击腾空落地后倒在对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恒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前部,被正常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碾压,被害人董某被被告人田某驾驶的轿车撞至对面车道,被对面正常行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将右足碾压。最终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董某受重伤、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违反规定超车,且未减速慢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田某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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