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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道路“开膛”施工审批关
2015-08-13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以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该《意见》的出台,对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等意义重大。

再回到清远,近几年来,全市在城市规划、城市交通道路建设上成效初显,建成了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初步得到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城市地面景观好转,从而为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矗

话又要说回来,虽然全市在城市建设上下大力、见成效,但还存在着某些单位和企业为了自己的工作和利益,不断对已建设完善的城市道路进行“开膛”,埋设管道、电缆等工程,特别在居民住宅区一带的道路就曾出现这种现象,有时候甚至出现这个单位对道路“开膛”修补完工后,接着另一个单位又来重新“开膛”施工的怪圈,造成多年来有的街道没有一条完好的路。

对市政和通讯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工程本是件好事,就算在施工过程中对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群众也会谅解,但某些部门企业却在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对“开膛”的施工路段只是随便填补完事,使修补后的路面由于与原路面所用材料、标准不一样,形成路面补丁和凹凸不平,非常难看。有的工程道路路面虽然被填补,但不久就被来往的车辆碾坏,当重新修补的工作不及时,路面的破坏程度进一步加大,不但影响车辆的通行安全,而且车辆通过路面缺口产生的巨大震动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如何避免出现这种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乱象?笔者认为,应借此次国务院办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之机,有关部门要严把对道路“开膛”施工项目可行审批关,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开膛”工程。一是建立对道路“开膛”审批修补验收制度,严格要求项目和施工单位对“开膛”施工后道路的修补一定要按原道路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标准的重新施工。二是对已验收的工程,设定一定期限的道路质量保证期,对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原项目和施工单位进行重新施工并验收。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验收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罚和追究其领导责任。四是在项目施工现场,要悬挂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程审批机关名称和各责任人等内容的标示牌,以便让群众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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