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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破路挖掘
2015-08-12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该厅印发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新建或刚改扩建的道路因其他施工被挖开,不仅影响市容和交通,也会对道路造成伤害。部分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为了节约成本,只简单地还原路面,造成路基不稳。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省住建厅印发了该《标准》。

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增加收取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

增加收取掘路修复费的标准是:交付使用一年内进行挖掘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普通费用的3倍收取;两年内的,按2.5倍收取;三年内的,按2倍收取;四年内的,按1.5倍收取;五年内的,按1.2倍收龋

需要注意的是,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的,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掘路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收龋对于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有多个档次,水泥路面:快速路每平方米705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95元、次干道每平方米538元、支路每平方米409元。沥青路面:快速路每平方米554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48元、次干道每平方米460元、支路每平方米328元。便道:彩色环保砖便道每平方米243元,普通砖便道每平方米137元。

《通知》要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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