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
2015-08-12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撞伤摩的司机和乘客,在赔付两人医疗费等125万元后,肇事司机赵某要求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事发时赵某逃逸为由拒绝赔付,协商未果,赵某起诉该保险公司赔付62.2万元,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6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逃逸的现象,故第三者商业险不予赔付。法院据此改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2万元。
司机告保险公司理赔一审获支持
2014年6月28日晚8时40分,赵某开着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平神牛路路口北侧某公司门口时,撞上停在此处的一辆黑摩的,致黑摩的司机王某及乘客杨某受伤。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负全责。
赵某说事后赔偿两名伤者125万元,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赵某说,他的车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12.2万元的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理赔被拒,遂起诉索赔62.2万。
保险公司表示,拒赔是因为“赵某出险后驾车逃逸,没及时向该公司报案,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公司仅认可在交强险及依法核实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致王某重伤二级,杨某I级伤残,赵某支付了二人医疗费,并与两人达成协议。赵某还因此于同年11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在投保时对赵某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改判事故后逃逸商业险免赔
上午开庭,赵某没有到庭。
保险公司认为,两名伤者已由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不应再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免有人从中获利。且赵某事故后驾车逃逸,没有及时通知该公司,故请求法院改判,“公司只同意赔付交强险项下赔偿11万元,不包括医疗费,因为医疗费用伤者已经通过两人的工伤保险赔付了。”
对于赵某说的免责条款未提示的问题,保险公司代理人说,“保险单下方有红色字体告知,注意加黑的字体,也注意免责条款。”
赵某的代理人表示,两名伤者的医疗费,赵某一次性全部付清,至于他们得到的其他赔付,赵某不清楚。对于逃逸的事情,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明确写了逃逸的现象,但赵某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事后接受了处罚,被吊销了驾照,还因交通肇事罪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并积极赔偿伤者。
赵某的代理人表示,保险公司在两次庭审时都没有提交保单,也没有出示过或明确过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跟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有投保单,但保险公司没有让赵某签字,也未作任何提示。”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保险单已经过期,所以调不到,但不存在赵某代理人所说的那样。”
一中院认为,工伤与交强险属不同的险项,即使已经赔付了工伤险项,也不能代表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的理由不予采纳。对于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逃逸的现象,故保险不予赔付。法院据此改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2万元。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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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宁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