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严控道路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五年内禁开挖
2015-08-05
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在我国已成为许多城市的“家常便饭”,有人形象地称这些马路为“拉链路”。为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标准》则严格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还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道路挖掘由城建负责审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7月21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此项标准。《标准》将起到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作用,同时,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该部门的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
冬季掘路要加倍收修复费
按照规定,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标准》则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还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挖掘修复费加倍收取的标准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龋
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项目修复单价
水泥路面(快速路)705元/平方米
水泥路面(主干道)595元/平方米
水泥路面(次干道)538元/平方米
水泥路面(支路)409元/平方米
沥青路面(快速路)554元/平方米
沥青路面(主干道)548元/平方米
沥青路面(次干道)460元/平方米
项目修复单价
沥青路面(支路)328元/平方米
彩色环保砖便道243元/平方米
花岗岩便道487元/平方米
石材便道362元/平方米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432元/平方米
普通砖便道137元/平方米
土便道46元/平方米
挖掘修复费专户专款专用
省住建厅要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
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为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标准》自印发之日(7月21日)起开始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