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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救有偿服务车主质疑企业叫屈
2015-07-30 
6月24日,横峰县车主张志金的中巴车在沪昆高速上饶段与一辆小车发生剐蹭引发交通事故,被清障救援队拖到上饶西停车场停放,等候执法部门取证处理。为此,张志金不仅承担了数万元的赔偿,还支付了2000余元的事故施救费、停车费等“服务费”。

“交通事故赔偿已让我不堪重负,为何还要再承担一笔不小的路救服务费呢?”张志金十分不解。

近几天,与张志金一样有着同样遭遇的几位车主,也向本栏目表达他们对高速公路车辆施救收费的不满。他们质疑,交警及路政部门依法拖移事故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应收取相关服务费。我省已取消向车主收取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拖车费及车辆保管费,那么高速公路事故车辆相关施救费何时能免除呢?为此,7月22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车主质疑执法部门在变相收费

张志金告诉记者,他依法接受处罚并履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7月15日,施救大队及高速交警部门才分别给他开具了施救放行单、涉案车辆放行单。前者收取了1092元施救费,收款单位为江西天运道路清障救助有限公司(简称“天运公司”),后者虽未收费,但停放车辆的上饶西停车场凭涉案车辆放行单收了他22天停车费1000元。对此,他提出质疑,他的涉案中巴是路政及交警部门指定拖移到该停车场的,而收取施救费和停车费的单位均为一家民营公司,难道是这两个执法部门联手“借”他人之手变相收费?

在上饶西高速出口处附近的天运公司(即上饶西停车场),记者看到占地近10亩的院子里除停放了5辆标有“清障施救”字样的特种车,还有四五十辆货车、中巴、小车等各类涉案车辆。在工作人员每日登记的“停车场涉案车辆保管登记台账记录”信息中,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6月下旬以来所停放的涉案车辆超过400辆,停车最长时间近一个月。

记者还注意到,该停车场还有一块“江西梨温高速清障施救大队”招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饶西停车场及该施救大队均属于天运公司,只是不同叫法而已。而受访的一些车主认为,施救大队给人感觉就是路政或交警部门的所辖部门,在两个执法部门“配合”下的收费行为令人质疑。

施救企业称经营举步维艰

面对车主质疑高速交警在执法中是否存在变相收费行为,负责上饶西等高速路段交管工作的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二大队相关负责人满脸委屈。他说,根据我省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清障施救队伍,清障施救队伍应当立即派出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清障施救,迅速畅通道路,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必要配合。因此,涉案车辆停放地点及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交警无权介入。

这位负责人还解释,涉案车辆需要开具放行单才能放行,目的是避免尚在取证调查中的车辆被擅自放行。在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对涉案车辆不存在有任何施救收费行为。

上饶、鹰潭等设区市路政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均由路政总队审核认定的私营企业承担。这些清障救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事故车主追求损失最小化,两者之间形成的矛盾难以调和,因此频频引发投诉。

天运公司负责人徐文华告诉记者,包括该公司在内,全省共有9家公司通过招标,获得各高速路段清障施救有偿服务业务运作权限,施救费、停车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严格按省发改委2013年7月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执行。

他坦言,完全能理解车主对于施救有偿服务的不满情绪。可是,近年来9家中标企业施救业务量越来越少,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有的甚至严重亏损。

路政部门称积极探索免费施救

据了解,2014年3月份起,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严禁向车主收取违法车辆的拖车费及在法定处理时限内车辆保管费的行为,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就此,天运等清障救助公司负责人均表示,开展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工作,确保道路畅通,社会责任应放在首位,路救企业希望地方财政能为此兜底,免收事故车主施救费,让企业专心做好优质服务工作,淡化企业与车主之间“水火不容”关系。

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副总队长黄炬表示,因行业特殊性,天运等9家清障救助公司的运行确实比较艰难,且频频招致事故车主不满甚至投诉,这些现象多年来一直存在,始终困扰着路政部门,总队曾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但效果都不太理想。

黄炬说,要破解企业利益和车主权益之间的主要矛盾,只能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突破。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除能实现地方财政兜底,免收事故车主施救费之外,总队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组建专业清障施救队伍,实行保本微利或完全免费清障施救。

对于如何解决清障施救队伍的运营成本,黄炬建议,可适当调整现行通行费标准,用增量收入作为专项保障资金,日常清障施救则实行微利或完全免费,其原理相当于预收风险保证金,类同于购买车辆保险,符合“取之于车、用之于车”“多用路、多风险、多交费”的原则。

江西日报记者童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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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梦宁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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