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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更宏阔的视野
2015-07-30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7月21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投资浩大,适当收费并无不可,这样的做法也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理念;而且,早一天建成,也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大的助推作用。但收费不能没有期限,更不能以“实际偿债期”作为标准和尺度。高速公路收费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从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但无论如何,都应该破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关方面理应有更宏阔的视野,真正从国家发展的层面出发,还高速公路以公益性,让民众真正享有畅行的路权。

(原标题:应当有更宏阔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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