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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将被罚款
2015-07-29 
7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辽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自1994年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条例的及时修改非常必要,管理和维护好高速公路利国利民。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确保行车安全,《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为了提高对高速公路的规范化管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的,处1万元罚款;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处3000元罚款。”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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