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收费不能权利清晰义务模糊
2015-07-24
□余明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目前来看,按照此次修改的意见稿规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高速公路收费将会进入一个无穷尽的无期限(永久)收费阶段。
鉴于高速公路高投入、高维护养护费的特点,以及从保持其长期通行安全等角度讲,笔者倾向于支持“无限期收费”这一规定,只要合理合法即可。亦因此,交通部此次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有关方面高速公路收费的权利进行必要的明确,也是应该和可以接受的。但问题是,有权利就得有“义务”,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权利,但不能对其合理收费、合理花费的“义务”进行模糊处理,或不置一词。
众所周知,不管是交通部公布全国收费公路2013年明细账亏损661亿、2014年亏损扩大一倍多达到1571.1亿元,还是各省公布高速收费盈少亏多,都遭遇了舆论的一致挞伐。公众追问的焦点问题是,为什么上市的高速利润惊人却还是“亏损”严重,背后的信息不甚透明。延伸的问题是,高速公路尤其是经营性的高速公路利润到底有多高?高速公路收费过程中经营管理费用到底占多少?
进一步讲,舆论关注高速收费,根本上说不是纠结该不该收费、收多长时间,而是在这些收费期限和标准的背后,有关高速收费是否有一个合理的投入回报利润率,以及隐藏在利润或亏损背后的经营管理是否廉洁高效。
这不是人们凭空的臆想。比如一方面,有些地方高速普通的收费员月薪轻松达到好几千甚至过万,远远高于平均工资水平,这有悖于经营节约科学原则;另一方面,此前审计署曾对18个省份的高速公路收费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除了还贷和经营暴利等问题,还有闲置和挪用、养人、利益输送等“黑洞”,这更是与老百姓的期望背道而驰。
也就是说,既然高速公路被赋予了明确的收费管理等权利,按照权利对等原则,其相关收费的合理利润、廉洁高效经营等“义务”,应该被一并明确出来,方能避免暴利高速和亏损高速这一矛盾的出现。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以及高速经营规则的制定者,在立法立规上赋予高速收费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其相关“义务”。
但遗憾的是,在此次交通部主持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中,高速收费的权利清晰,但作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收费公路等应担的“义务”,如合理利润率,高效、廉洁经营等,却言之甚微。这很让人怀疑,此前公众舆论对高速收费存在问题的质疑和建议,有关方面到底听到了多少、听进去多少?毫无疑问,这不契合公众尤其是广大车主的预期。
“人民群众对改什么、如何改最有发言权”。要开门搞改革,从政府部门“端菜”变为人民群众“点菜”,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突出问题入手。这理应成为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必须坚持的一个总原则。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