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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对“老赖”说“不”
2015-07-24 




黎青作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老赖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7月22日《北京晨报》)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随着近年来高铁、动车的迅猛发展,其在速度、舒适度上和飞机的差距越来越小,一些“老赖”为了逃避约束和处罚,在交通工具上舍弃飞机而选择高铁,等于架空了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的效果,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约束作用。此次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的座位纳入限制消费的范围,“老赖”们只能选择速度慢、时间长的交通方式出行,这对他们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会让他们感受到更多失信于人、欠债不还的痛苦。

一般情况下,对“老赖”高消费的限制标准越是降低,也就越能体现惩戒的效果,在欧美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尽管不能无限制地降低限制标准,但是如果限制标准过于宽松,也就失去了限制“老赖”高消费的意义。在把握这个“度”的问题上,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但是与时俱进惩戒失信的“老赖”,以追求最大的实施效果,却是毫无疑问的。(苑广阔)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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