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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俩男子敲诈:不交钱就推倒院墙、挖断道路
2015-07-23 
没经过任何批准,私自测量住户的建房面积,对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的,以每亩5万元的标准收费,不交钱就以推倒院墙、挖断道路等手段来威胁,最终,王某、黄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身边的事儿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淅川县上集镇罗寨村一组的王某、黄某私自组织部分村民对占用本组土地的外来户的建房面积进行测量,对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的,以每亩5万元的标准向外来户征收有关费用,对于不配合交钱的,采取将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院墙推倒或将出行道路挖断的方式迫使其交钱。截至案发,王某、黄某共收取罗某等13户共计人民币49850元,其中38850元用于支付收钱所需花费及参与村民的出工费,剩余11000元上交给淅川县上集镇罗寨村一组集体。

案发后,王某、黄某于2014年11月12日到淅川县公安局金河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并将赃款人民币38000元退缴。同年11月12日、13日,二人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结果

昨日,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王某和黄某均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他人财物实施侵害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要挟,从而索取并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某、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黄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法院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杜海燕)

作者:王海锋刘震杜海燕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本文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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