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了啥?
2015-07-23
羊城晚报记者胡广欣马化展
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出台,交通部在修订说明里表示该条例有多个方面作了修订。羊城晚报记者将其和2004年的版本分条对照,总结出了几大变化。
1
政府“借钱”
方式变化
2004年条例: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
修订稿: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政府收费公路指的是“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
修改原因:
据交通部的说法,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以后修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必须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变成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稿的改动,正是因应财税体制改革新要求而做出的。
2
政府企业
增加合作
修订稿:特许经营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的内涵。
修改原因: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以缓解公路建设的资金压力。
3
放宽高速
收费条件
2004年条例:高速公路必须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方可收费(但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不受里程限制)。
修订稿:删除上述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高速公路,就有收费的资格。
4
提高公路
收费门槛
修订稿: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5
收费期限
可超30年
2004年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放宽至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其他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不变,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除高速公路外,其他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
胡广欣、马化展
(原标题:《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了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