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社论)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反转需要回应公众关切
2015-07-2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稿拟对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主要内容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不受期限限制,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提起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收费公路,“怒形于色”于国人几乎是一种恒定的表情。收费的混乱、经审计曝光的贪污腐败等诸多乱象表明,国人的这一反应并不夸张。毫不夸张地说,随着收费公路的诞生,“何时取消收费”的问号也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问号其实是有答案的。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相对上述条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反转。过去在通过高速公路关卡的时候再愤愤不平,“收费还贷”的提示毕竟还能给人传递“终有尽时”的安慰,如今修订稿规定,即使过了偿债期、经营期,车主仍将缴纳养护管理费用,而公路又始终需要养护,等于表示高速公路收费没有尽头。毫无疑问,这不契合公众尤其是广大车主的预期。

在公众的质疑和吐嘈声中,交通运输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会上表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应该能够抵挡任何质疑,然而当具体的语境移到高速公路上的时候,却需要多费一点唇舌,因为在燃油车仍然是机动车的绝对主体时,只要缴纳了燃油税,取得了在公路上行驶的资格,就不能被认为是没有付费。因为燃油税的存在,并基于大部分高速公路系BOT模式建设运营的现实,在高速公路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再来讨论应否向使用高速公路者收取养护费用就注定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

“基本国情”的确不能忘却。当交通部官员称需要维持税、费并存的方式来支持交通发展是基本国情的时候,也许还需要承认另外一些国情,比如燃油税的用途至今仍欠透明,高速公路企业高企的利润率,以及居高不下的人力及维护成本,特别是在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如此成熟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长期维持庞大的收费员队伍……相比理直气壮振振有词,承认高速公路长期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势非得已或许能够获得公众的理解,如果相关部门更进一步,以税、费的账本公开回应舆论的关切,来自公众的理解当会更深一层。修订稿中说在实行养护收费管理之前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如何核定?收支账目明晰显然是应有之义。

收费公路从“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到“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实际上是从收取道路使用费用到收取道路养护费用的转变,是基于资本投资收益到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的转变,对此必须有更清晰的界定和规划,令这种转变更具有说服力。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