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今起不准乘坐高铁动车
2015-07-22
自7月22日起,沈阳“老赖”们不仅被限制乘坐高铁动车出行,就连其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将要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如果“老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将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及限制“老赖”高消费等进行了说明。
“老赖”聚众哄闹属情节严重
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常红梅表示,执行难,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老赖”,“老赖”经常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具体三种情形。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潮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老赖”涉民生案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老赖”严禁乘坐高铁动车
常红梅透露,新修改规定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前,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购房、购车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新修改规定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过去只限制单位的消费,但是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这次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相关案例
曹某、高某系夫妻关系。之前,曹某夫妻从侯先生手借款,一直没有还。侯先生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曹某夫妻答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侯先生欠款63万余元。
事后,尽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多方工作,曹某夫妻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4月27日,曹某夫妻获得征地补偿款近23万元,完全有能力偿还侯先生欠款。曹某将钱款取出和妻子将钱款转移,并将19万元钱款还给了其他人,少部分留作了自己私用。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曹某夫妻上述事实后,依法追究曹某夫妻刑事责任。庭审期间,曹某夫妻与侯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将钱款还给了侯先生。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夫妻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2欠钱不还被抓才想还晚了
沈阳刘某从于先生手中借款340万元,一直未还。于先生来到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9月1日,法院判决刘某给付于先生340万元及利息。
刘某在银行账户里有大额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以将该资金投入生产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7月2日,警方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抓获。虽然刘某事后支付给于先生本金、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诉讼费、保全费、谅解赔偿金等490万元,取得于先生谅解,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今年7月21日,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实习生王星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