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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2015-07-22 


交通运输部7月21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对今后收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转让等事项做出重大修改。收费公路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修订稿怎么改、为何改、谁监督?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拟调整收费期限

高速公路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

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其他公路收费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97%

非收费公路

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

公路总里程

3%

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

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制图/党瑶

为何改,建养资金从哪来?

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魏东说。

如何改,收费期限怎么定?

现行条例对收费公路都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期限。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此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谁监督?不能一家说了算

从去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即使如此,今年广东交通厅还是摆了一道“乌龙”,不到一个月公布了两个数字差距较大的账本。

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

他说,条例修订要注意弥补以前制度的漏洞。如明确所有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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