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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高速路违规超车将罚200元
2015-07-22 
本报讯(记者刘佳)7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二审稿增加了高速公路隧道通行规则和限速标志设置要求,并拟对违反规定超车行为处200元罚款。在7月21日进行的分组审议上,常委会委员们对二审稿在加强高速公路保畅和安全方面的新规定给予了关注。

一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高速公路上违规超车极易造成险情,应加重对违规超车的处罚力度。二审稿根据公安交警的操作实践,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将违规超车“顶格处罚”200元。

违规超车,指以下情况:同方向为2条行车道的,左侧为小型客车道,右侧为客货车道,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车,超越后应及时驶回客货车道;同方向为3条及以上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载客汽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驶入。

二审稿增加了“车辆通过隧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入隧道前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并开启灯光装置;在隧道内依次通行,不得随意穿插、变道行驶;除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外,隧道内严禁停车。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标志应当按20公里/小时速度级差设置。隧道群、特长隧道出口适当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限速标志。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二审稿中采取的一系列缓堵保畅措施表示赞同。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郑树全介绍,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参照其他省市做法,二审稿将“300米”修改为“200米”,同时将“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纳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的情形。针对部分车辆通行量大、连续多次出现拥堵、现有设计与建设标准不能满足车辆顺畅通行的收费站,二审稿增加了高速公路经营者迁建或者改造的义务和责任,并提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等路况信息。

(原标题:《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高速路违规超车将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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